論北宋林特茶法變革
發布時間:2024-10-06 點擊:65
一、林特茶法變革的緣由
普通研討者以為茶葉虛估是雍熙入中以來的積弊。實際上北宋初期茶法變革的次要目的是處理茶葉停積難售的問題,至道二年(996年)楊允恭變革江淮鹽法、咸平年間西北二邊戰事并發往后虛估問題才日益嚴重。這個問題筆者已在《論北宋初期的茶法》(載于《夏門大學學報》1999.1)中闡述過。可以說林特茶法變革是為處理虛估問題的第一次變革。變革的直接緣由就是茶葉的虛估之弊。
宋真宗即位不久宋夏、宋遼戰爭相繼迸發,邊費支出驟長,沿邊折中對茶葉的需求也大增。政府因入中軍需的急切,不得不以高額加饒虛估招誘商人。江淮禁鹽以前,即至道以前“邊境市估之外別加抬為入中,價無定……如粟價當得七百五十錢者,交引給以千錢,又倍以為二千”。(注:《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清光緒七年辛巳浙江書局刻本,以下同。)虛估只是兩倍多。江淮鹽禁,即至道往后,達到“入直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者即給茶直百千”。(注:《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食貨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圖影印本,以下同。)更有“國家募人入粟,償以十倍之直。”(注:《長編》卷五十咸平四年十二月丁卯。)真假價之比從5:1至10:1。至道往后茶葉的虛估為7:1左右是普通狀況。丁謂任三司使時“嘗計其得失,以為邊糴才得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余萬茶利盡歸商賈”。(注:《長編》卷一百天圣元年正月壬午。)
茶利流失到商人之手,政府損失宏大,這是虛估帶來的最大弊端;其次形成茶引過剩,使“沿江榷貨務交引坌至,茶不充給,計歲入新茶一二年不能償其數”。(注:《宋會要》食貨三六之八、九、九、逐個、一四。)入中商人不能兌取現茶;再次,使茶葉相對價格下降:咸平六年(1003年)時鎮戎軍每斗米價714文,茶一大斤(合四市斤)止易米一斗五升五合(計1107文)。茶價差別較大,如以端拱二年(989年)張洎所說官賣價每斤960文,則一大斤茶值3840文,而且鎮戎軍米價已是虛估,內地米價只要每斗三十文左右。針關于此,梁鼎說:“倘不釐革,必恐三二年后茶鹽愈賤,邊食愈虧。”(注:《長編》卷五十四咸平六年正月壬寅。)官商都受其害。“于是縉紳之列伏閤以論奏,草菜之士抗章以上言”,要求變革舊茶法,重定“經久之規”、“酌中之法”。(注:《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食貨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圖影印本,以下同。)改法已成必定。
咸平六年宋夏交好,景德元年(1004年)宋遼結盟,為改法挖掘了契機。此時“和好罷兵,邊儲稍緩,物價差減”。(注:《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清光緒七年辛巳浙江書局刻本,以下同。)于是“言事者多云榷法非便,遂命林特等議更其法”。(注:《宋會要》食貨三六之八、九、九、逐個、一四。)著手變革茶法。
但這次改法從一開始就被丁謂集團利用,成為為其政治目的效勞的手段。丁謂是真宗朝的權臣,歷任三司使、同中書門下平章,封晉國公。景德初與參知政事王欽若、直史館陳彭年、宮苑使劉承珪、鹽鐵副使林特軍結成群黨,橫行朝中。五人皆以奸邪險偽著稱,時人謂之“五鬼”。崇儀副使李溥也是這個集團的干將,成為新茶法的次要執行者。丁謂等人投合宋真宗在澶洲之盟后驚魂甫定,既不敢輕言戰事又想掩蓋城下之盟侮名的心思,竭力粉飾太平,鼓動真宗舉行東封西祀。“真宗封泰山、祀汾陽,而天下爭言符端,皆欽若與丁謂倡之。”(11)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真宗東封泰山,后又西祀汾陰、南謁太清宮,并修玉清昭應宮,頻繁祭拜上帝。宋真宗并未達到國泰民安、四夷懷服的標準,因此他的封禪也與漢唐歷次封禪不同,顯得尤為神奇、繁縟,不斷時間長、消耗宏大。不僅弄得“一國君臣如病狂然”,(注:《宋史紀事本末》卷二十二《天書封祀》“陳邦詹按語”。)而且費用高居不下。
丁謂等人為真宗籌劃這些活動,首先必需有豐富的物質預備,特殊是要聚財于京師。以澶淵之盟后王欽若等人就開始斂財準備。林特、李溥就是兩員聚財干將。“丁謂以符瑞土木迎帝意,而以(林)特有心計,使干財利佐之。然特亦天性邪險,善附會,故謂終善特。”(注:《宋史》卷二百八十三《林特傳》中華書局1977年標點本(以下同)。)而“(李)溥輩雖無學,至于金谷利害必能究知本末者”。他“久專利權,內倚丁謂,所言輒聽”,“與丁謂相表里”。李溥與林特是姻親,溥曾“私役兵為姻家林特起第”。(注:《宋史》卷二百九十五《李溥傳》第9940頁。)景德二年真宗命林特、李溥、劉承珪主持改法。他們“悉索舊條制詳定,特呼豪商問訊,別為新法 ”。(注:《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清光緒七年辛巳浙江書局刻本,以下同。)新法主持者之一,也是“五鬼”之一劉承珪在西祀汾陰時任發運使,李溥在東封西祀中都任行在三司使,負責供應所需,正說明其改法的目的。在這個集團把持下,新茶法不僅弊端很多,而且對其再次變革阻力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