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茶官之合同場監官
發布時間:2025-03-21 點擊:16
合同場監官[contract-concluding place managing officer] 宋代監當場務官之一。
政和二年(1112),蔡京頒行合同場法,在各產茶州軍置合同場,其茶場監官,即稱監合同茶場。北宋末規定,凡年產茶四十萬斤以上的合同場,各差文武官一員臨場。南宋初,由于兵連禍結,茶園毀棄較多,產茶州軍專置監官的合同場僅存十八處。
建炎三年(1129),置合同場專職監官,州委在職官一員,縣由知縣兼管。紹興五年(1135),僅江西路洪州、江州、興國軍,湖南潭州等少數地方還保存置監官的合同場,反映了茶業經濟凋萎的現實。紹興十八年(1148),為了加強對建茶生產和流通的管理,在建州又復置合同場,并專設監官。參見“合同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