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管理細則
發布時間:2024-08-22 點擊:59
記者昨日從福州市質監局獲悉,福州市政府日前審議通過了《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管理細則》,不日即將公布。
《細則》規定,福州茉莉花茶是指產自福州茉莉花茶保護范圍內,以福州所產茉莉花和烘青綠茶為原料,按照福州茉莉花茶傳統工藝經四窨一提及以上加工制作而成,具有福州茉莉花茶品質特征的茉莉花茶。福州茉莉花茶的保護范圍為福州市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連江縣、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等10個縣(市、區)現轄行政區域。
根據《細則》要求,申請福州茉莉花茶專用標志的單位,需經福州茉莉花茶產業聯盟受理,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初審合格后,逐級上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審核,并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茉莉花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可在其生產的符合db35/t991《地理標志產品福州茉莉花茶》規定的產品的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茶事活動中使用專用標志。產品包裝上統一使用可追溯的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防偽標志,不得采用印刷方法;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福州茉莉花茶生產、銷售臺賬,茉莉花和茶葉基地檔案或者相應的原料收購臺賬,以備查用;福州茉莉花茶銷售者,應建立進貨可追溯和驗收制度,嚴禁銷售假劣產品。
此外,未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使用批準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或者年度報告審查不合格的,由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組上報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