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業政策之清代貢茶
發布時間:2024-08-21 點擊:55
清代貢茶[tribute tea in qing dynasty] 清代各地向朝廷進貢的茶葉。
清代貢茶產地進一步擴大,江南、江北著名茶葉產地,均有列貢者。《清會典》載:“歲進茶芽。順治初,系戶部職掌。七年,改屬禮部。俱入土產處所起解,轉送該衙門供用,各有定數。”對于各地貢茶,規定每年自谷雨后的第十天開始起解,對各地送達的日期按路程遠近而定。順治七年(1450),禮部照會產茶各省布政司規定:“江南省常州府限四十六日,廬州府限三十五日”,“浙江省杭州府限五十三日,湖州府限五十二日”,“江西省南昌府限六十日,南康府限五十一日,贛州府限八十三日”。對各地貢茶的數量,亦有嚴格規定,并時有調整。如“浙江省歲解茶芽共五百五斤,杭州府屬四十斤,湖州府屬三十二斤,寧波府屬二百六十斤,紹興府屬四十斤”。“江西省歲解茶芽共四百五十斤,南昌府屬七十三斤十五兩,南康府屬二十五斤”。
(本文來源:中國茶葉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