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商標易構侵權茶商銷售“西湖龍井”被告上法庭
發布時間:2024-06-11 點擊:65
西湖地區茶農出品的龍井,并不都是“西湖龍井”?記者近日獲悉,至少已有33個茶商或企業因售賣西湖龍井茶被認定構成侵權,并要對原告作出賠償,判賠數額最高達5萬元。
銷售“西湖龍井”被告上法庭
據悉,原告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系核定使用于“茶葉”商品的“西湖龍井”文字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權利人,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作為主體,負責該商標的注冊和后續監管工作。該商標于2012年5月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3年6月,原告在廣州丁女士在海珠區濱江路個體經營的商鋪內,公證購買得“西湖龍井”茶一盒,金額1035元。原告向丁女士發出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并聯系賠償善后事宜。未果后,原告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向海珠區法院提起訴訟。
丁女士辯稱,西湖龍井屬于通用產品標志,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產品,并非是惡意侵權;其次,她銷售的產品是有合法授權的,產品進貨于西湖地區的茶農;再次,她店鋪銷售的主要是其他品種的茶葉,銷售西湖龍井茶非常少,不存在擠占“西湖龍井”商標商品市場份額、損害其品牌價值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情形。
廣州兩名個體戶被判賠
海珠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西湖龍井茶協會作為“西湖龍井”文字商標的注冊人,依法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該商標處于有效期內,依法應當受法律保護。公證封存的被控侵權商品的外包裝上標注有“西湖龍井”字樣,與“西湖龍井”文字商標進行對比,兩者構成近似,屬于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情形。
法院認為,丁女士雖然提交了西湖茶農的證詞及防偽標簽等證據,但該些證據并不能證實涉案商品具有合法來源。丁女士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以及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程度、丁女士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再結合西湖龍井茶協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付出的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丁女士的侵權賠償數額為4萬元(含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維權費用)。
一審法院判決后,丁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另一宗同類案件中,海珠區赤崗某茶葉商店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劉女士一審被判決賠償3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今年二審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少有33個茶商被判侵權
據了解,目前,廣州中院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均受理過“西湖龍井”的商標侵權二審案,至少已有33個茶商或企業因售賣西湖龍井茶被認定構成侵權,并要對原告作出賠償。
據統計,在知產法院成立前,廣州中院共受理14件西湖龍井系列案,后有5件移送知產法院審理。另外9件中,有2件調解結案,1件原告撤訴,6件二審維持原判,被訴的茶商構成侵權并需作出賠償,賠償金額最高的5萬元。
而據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統計,該院目前受理該系列案共67件,已審結58件。其中,維持原判的16件,均為被訴的茶商或茶葉銷售商敗訴,6件為一審敗訴的被訴方撤回上訴,另有37件因被訴方提起管轄權異議被裁定駁回,判出的最高賠償額也是5萬元。
法官提醒
地理標志商標易構侵權
對于近年來這類案件頻發,海珠區法院法官分析指出,由于地理標志商標的標識性不如普通商標強,現實中有的個體戶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并不了解,以為地理標志商標只是隨意性的標簽,隨意包裝了事,這樣很容易構成商標侵權。
不過,該法官指出,零售茶行的營業模式多是將茶葉散裝密封儲存在冰柜里,待買家品茶決定購買后將其盛裝打包,應買家要求包裝外盒,一般自用的顧客不會要求包裝,但用于饋贈的顧客會有包裝需求,實踐中確實發現有人主動要求茶行使用帶有地理標志商標的盒子包裝散裝茶葉。
正因為茶葉行業銷售模式有別于其他行業,公證書對購買過程記述簡略易引爭議。該法官指出,訴訟中發現很多公證書只記載申請人于何時去往何處購買了產品,對購買過程一筆帶過,無法看出帶有侵權標志的包裝盒究竟是茶行主動提供還是原告要求。